2013年12月7日 星期六

102.12.22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社團法人成立大會

102.12.22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社團法人成立大會
時間:102年12月22日(星期日)上午十時農曆11月20日(節令冬至)
地點:中壢市中大路170巷19-5號(新陶芳庭園餐廳)
電話:03-4221375
事由:為召開社團法人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
          同時遴選理(監)事並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遴選理事長
恭請撥冗參加   共襄盛事
並祝大會圓滿成功

102.12.15桃園縣游氏宗親會蘆竹分會大會


102.12.15桃園縣游氏宗親會蘆竹分會大會
時間:102年12月15日(星期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蘆竹鄉南山路一段200號(萬翔餐廳)
電話:03-3224460
事由:為召開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恭請撥冗參加   共襄盛舉
預祝大會順利圓滿成功 甲午年馬到成功


102.12.14桃園縣游氏宗親會理監事聯席會

102.12.14桃園縣游氏宗親會理監事聯席會
時間:102年12月14日(星期六)下午六時
地點:龍潭北龍路290號(中華料理餐廳)
電話:03-4097888
事由:為召開本會第十三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
敬請撥冗參加並準時與會(議事)

2013年12月3日 星期二

102.12.03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敬邀入會表

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會
會員入會申請書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籍貫
()               ()
身分證號碼

學歷

經歷

現職

戶籍住址

電話

審查結果

會員類別

會員證號碼

                           
申請人:             (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承辦員:逕行電話聯絡03-4586301/0972-537995游兆興宗親

102.12.03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成立社團章程草案

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章程草案
第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縣中壢市游姓宗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謀求宗親,團結、互助、    
          撫恤、獎學、敬老教孝,協辦喜喪事項,發揮社團社會責任,濟助社會弱勢   
          團體,爰維護倫理道德,發揚中華固有文化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縣中壢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壢市境內應屆理事長
          住所,且隨理事長之遴選而更正之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謀求宗親團結互助精神。
         二、辦理敬老教孝講座、撫恤、獎學、協辦喜喪事項活動,增進宗親福祉
     三、舉辦或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活動,增進社會福祉。
          四、協助政令宣導事宜活動。
          五、辦理聯誼活動及服務工作,以凝聚宗親情感,爭取向心力。
          六、辦理各項活動,提倡正當休閒娛樂,端正社會風氣。
          七、其他有關本會應興革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
          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會  員:凡設籍本市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於本市之游姓宗親或其            
       配偶須冠姓游者,並贊同本會宗旨,品行端正,年滿二十歲,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本組織之區域外之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並對本會
          有所贊助者,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
          助會費後,為贊助或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代表1人,以行使
        權利,但須年滿二十歲。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八 條 會員有違反規定、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然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
          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
          退還,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且
          不得要求返還常年會費及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
          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
          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
              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於會員大會中會員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
          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
          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不能指定時,
          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
            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
            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
            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
            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
            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書面通知,
            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
            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等同會員會費,得為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會員捐款。
      三、委託收益。
            四、事業費。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請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月□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桃園縣政府102年□月□日府社發字第102□□□□□□號函同意備查。
報經桃園縣政府102年□月□日府社發字第102□□□□□□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桃園縣政府102年□月□日府社發字第102□□□□□□□號函准予立案登記。
台灣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月□日桃院永法登社字第□□號法人登記案。